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点

2021.02.09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中央纪委2月13日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十种黑恶现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扫黑”和“打黑”的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

  三个“事关”: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1)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

  (2)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

  (3)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协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中央督导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要求 

  “三个聚焦” 

  一是聚焦组织部署情况,进一步推动压实政治责任。

  二是聚焦深挖彻查情况,进一步推动除恶务尽。

  三是聚焦标本兼治情况,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

 

  “六个围绕”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层层压实责任,推动问题解决情况。

  

  黑恶势力解释 

  黑势力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3起或3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 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黑恶势力“保护伞”解释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